RoHS2.0 十項強制管控物質

日前,歐盟委員會已經就RoHS2.0的修訂草案通知世界貿易組織(WTO),該草案將原先4項被列為優先評估物質中的3項鄰苯加入AnnexII中,此外還增加一項鄰苯DIBP,而放棄了對其中一項優先評估物質HBCDD的限制提案。如果該草案通過,RoHS2.0附件II將有十項強制管控物質,詳情如下:
物質 | 限量(質量分數) |
鉛(Pb) | 0.1 % |
汞(Hg) | 0.1 % |
鎘(Cd) | 0.01 % |
六價鉻(Cr(VI)) | 0.1 % |
多溴聯苯(PBB) | 0.1 % |
多溴聯苯醚(PBDE) | 0.1 % |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 0.1 % |
鄰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 | 0.1 % |
鄰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 | 0.1 % |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DIBP) | 0.1 % |
2019年7月22日,歐盟市場上除了醫療設備和監控工具外的電子電氣設備必須實行該強制管控,2021年7月22日起,醫療設備(包括體外醫療設備),監和控制儀器(包括工業監視和控制儀器)也將納入該管控范圍內。此外,玩具類產品的鄰苯限制則不參照RoHS指令,而應遵循REACH法規附件XVII第51條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之前的RoHS2.0中,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鄰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 與六溴環十二烷(HBCDD)被定為優先評估物質,而在最新的提案中,新增了一項鄰苯DIBP,刪除了HBCDD。之所以新增DIBP,是出于其后期可能會被用于替代DEHP、DBP以及BBP的考慮,而刪除HBCDD則由于歐委會認為該物質不屬于RoHS指令的規管范圍,且該物質已屬于《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Stockholm Convention on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的范疇。
在先前的各類研究以及討論中,相關方一致認為以下4種物質亦應納入最迫切處理類別,并對其進行詳細評估:
• 氯化阻燃劑三氯乙基磷酸酯;
• 兩種溴化阻燃劑,即六溴環十二烷(HBCDD)及2,3二溴-1-丙醇;以及
• 二溴新戊二醇。
不過,Oko Institute認為這些物質“可于稍后”才評估。根據RoHS指令歐委會會定期審核物質,因此歐委會于2018年前都不會提出新議案。